一、修業年限
(一)依據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70條規定:
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在職進修研究生未修滿應修 科目、畢業學分或未完成學位論文得申請延長一年。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身心障礙學生得依 需要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四年。
(二) 完整修業流程。
二、學業成績
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與碩士學位考試成績均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學業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操行成績以60分為及格。
(一)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積分之總數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
(二)畢業成績:學位考試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之總和(各佔百分之五十)。
三、退學
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74條規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碩士班修業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二)訂有資格考之碩士班,其碩士學位候選人未依該所之規定通過資格考者。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四)學業成績因未符就讀所自訂並已送校核備之退學標準而應予退學者。
(五)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退學者。
(六)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七)入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八)所著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四、申請學分抵免
(一)依據本校最新核定通過「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辦理。
(二)學生得於當學期規定日期申請學分抵免,以一次為原則。
(三)欲抵免之科目其修讀時間至入學時未超過10年(含)者,始得辦理抵免。
(四)學生於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校內外學習成就如工作成就、教育訓練或研究發展,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審查通過者得採計為適當科目之學分。
(五)學分抵免應由學生備齊申請資料提出申請,新生應於註冊日當天完成。
(六)抵免之科目學分,所長指定課程負責老師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核。
(七)其抵免科目成績須達研究生及格標準。
五、論文指導教授
(一)選定論文指導教授:研究生最遲須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二) 指導教授資格:指導教授需為本所之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
(三) 論文指導教授的選擇
鼓勵研究生能多認識本所專任教師,利用第一年修業期間先找所長、教師諮詢討論,再行找本所教師會談,在取得雙方的同意後,填具「論文指導教授確認書」,經所長簽核 後,送所辦公室存檔。
(四) 論文指導教授的職責
1.負責學生論文研究的主要指導工作,包括協助學生:
(1) 確定論文研究題目。
(2) 發展論文研究計畫。
(3) 執行論文研究計畫。
(4) 完成碩士論文報告。
2. 協助學生選擇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委員及學位考試委員。
3. 決定學生是否可提出申請碩士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及碩士學位考試。
4. 本校研究生之指導教授即為導師,應協助學生處理在學期間學習的相關問題。
5. 因指導教授離職、進修、講學而須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時,有其義務輔導學生選定新論文指導教授。
(五)記錄論文指導進度:學生接受論文指導教授指導期間,應就每次討論的論文進度填寫「論文指導記錄單」,送交所辦公室留存。
(六)更換論文指導教授
1.有下列情況發生時,得由學生或原論文指導教授提出更換論文指導教授:
(1)原指導教授離職、進修或講學時。
(2)學生更改研究領域,原指導教授已不適合指導時。
(3)學生與原指導教授因故無法維持指導關係時。
2.更換指導教授之學生,應填寫「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並知會原指導教授,經所長簽核後,送所辦公室存檔。
3.學生找到新指導教授後,請依上述「選定論文指導教授」辦理。
六、論文原創性檢核比對報告
(一)為避免論文有剽竊或不當引用之嫌,依109年10月28日所務會議通過,研究生皆需要在第一階段論文研究計畫和第二階段碩士學位考試審查前完成「iThenticate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作業,經指導教授同意,才能申請相關考試之規定。
(二)研究生利用論文比對系統偵測論文原創性結果要20%以下才算合格,不包含文獻引用部分。
論文原創性檢核比對報告 | 提出報告時機 |
第一次 | 申請論文研究計畫審查 |
第二次 | 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
(三)學生可免費申請「iThenticate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進行檢測比對,申請方式請至圖書館電子資源系統→iThenticate,點選簡介查看申請帳號方式,進行線上申請,經審核通過後,郵件通知開通帳號及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