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先詳閱 「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規則」
二、申請時間
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於舉行考試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一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11月30日止。
第二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4月30日止。
但因特殊原因經指導教授、所長及院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資格
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備註:「學術倫理教育課程」可採網路或實習教學方式實施,學生完成「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課程或參與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通過測驗取得修課證明,或修習本校開設之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相關融滲課程達6小時且成績及格者。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四、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繳資料(相關表單)
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1.碩士學位考試委員3至5人(應含校外委員1至2人),由指導教授推薦,經所長及院長同意後,簽請校長遴聘之,並由考試委員互推1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認定資格符合下列兩項者。
j曾擔任國內外教學醫院(機構)醫療照護領域之重要行政主管、 主持該領域重要計畫,且從事該領域至少 5 年。
k曾擔任國內外教學醫院(機構)主治醫師。
l曾擔任該領域專業學會重要職務者(如理監事長、評鑑委員)。
m曾發表學術期刊論文或著有專書;曾取得國內外專利者。
n曾獲國內外政府部門或專業團體之學術獎項者。
3.凡為研究生的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不得擔任其論文指導老師及口試委員。
六、舉行時間、方式及準備事宜
七、撤銷學位考試
已申請學位考試的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具填「碩士學位考試撤銷申請書」,送交所辦公室辦理。
八、碩士學位考試成績
九、繳交學位考試成績
碩士學位考試結束後,指導教授須於一週內將委員們填寫的「碩士學位考試評分表」、「碩士學位考試評分總表」及「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審定書」送交所辦公室存檔備查。所辦公室於學期結束前將研究生之學位考試成績送交進修推廣組登錄。
十、論文修正